【典型案例1】
胡某某是某高校黨委常委、副校長。任職期間,他在6家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取酬126.6萬元。胡某某在經濟實體中的兼職情況,未向組織報告,兼職取酬未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申報,嚴重違反了黨的廉潔紀律和組織紀律。
胡某某違規在多家公司兼職且領取報酬,違反了黨政機關干部不準在各類經濟組織中兼職取酬的規定。同時,胡某某還隱瞞兼職取酬情況,未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申報,違反了組織紀律。
【典型案例2】
王某某是某市政府副秘書長,某新城建設指揮部原黨委書記、副總指揮。他利用分管城建的職務便利,為某房地產集團的一處項目建設提供幫助,并約定在其退休后以“兼職取酬”的方式收取好處。在退休后的第二個月,王某某“依約”進入某房地產集團任職,領取高額年薪,把曾經手中的權力視作變現的籌碼,還以咨詢費名義收受巨額賄賂。王某某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最終,因犯受賄罪及另查明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王某某在職時為他人謀取利益,并約定在退休后以“兼職取酬”的形式收取賄賂款,觸犯了刑法,構成受賄罪。
【紀律紅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四條第三款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款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六條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十、關于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應計入受賄數額。
來源:監察專員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