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切實加強學校輔導員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依據教育部第43號令《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輔導員是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學校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組織者、實施者、指導者。輔導員應當努力成為學生成長成才的人生導師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條 學校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中心環節,把輔導員隊伍建設作為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整體規劃,統籌安排,不斷提高隊伍的專業水平和職業能力,保證輔導員工作有條件、干事有平臺、待遇有保障、發展有空間。
第二章 要求與職責
第四條 輔導員的工作要求是:恪守愛國守法、敬業愛生、育人為本、終身學習、為人師表的職業守則;圍繞學生、關照學生、服務學生,把握學生成長規律,不斷提高學生思想水平、政治覺悟、道德品質、文化素養;引導學生正確認識世界和中國發展大勢、正確認識中國特色和國際比較、正確認識時代責任和歷史使命、正確認識遠大抱負和腳踏實地,成為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條 輔導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思想理論教育和價值引領。引導學生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國夢宣傳教育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幫助學生不斷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掌握學生思想行為特點及思想政治狀況,有針對性地幫助學生處理好思想認識、價值取向、學習生活、擇業交友等方面的具體問題。
(二)黨團和班級建設。開展學生骨干的遴選、培養、激勵工作,開展學生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工作,開展學生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學生黨支部和班團組織建設。做好頂崗實習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務工作,指導黨團組織開展工作,發揮實習單位對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教育、考察的作用。定期到頂崗實習單位了解學生情況,掌握實習單位對學校的教育評價。
(三)學風建設。熟悉了解學生所學專業的基本情況,增強學生的專業認同,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指導學生開展課外科技學術實踐活動,營造濃厚學習氛圍。
(四)學生日常事務管理。開展入學教育、畢業生教育及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學生軍事訓練。組織評選各類獎學金、助學金。指導學生辦理助學貸款。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儉學活動,做好學生困難幫扶。為學生提供生活指導,促進學生和諧相處、互幫互助。指導學生開展宿舍文化建設。督促、檢查學生早操及上課情況,及時講評。
(五)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工作。協助學校心理健康教育機構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對學生心理問題進行初步排查和疏導,組織開展心理健康知識普及宣傳活動,培育學生理性平和、樂觀向上的健康心態。
(六)網絡思想政治教育。運用新媒體新技術,推動思想政治工作傳統優勢與信息技術高度融合。構建網絡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陣地,積極傳播先進文化。加強學生網絡素養教育,積極培養校園好網民,引導學生創作網絡文化作品,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創新工作路徑,加強與學生的網上互動交流,運用網絡新媒體對學生開展思想引領、學習指導、生活輔導、心理咨詢等。
(七)校園危機事件應對。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和校紀校規教育。參與學校、院(系)危機事件工作預案制定和執行。對校園危機事件進行初步處理,穩定局面控制事態發展,及時掌握危機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報。參與危機事件后期應對及總結研究分析。
(八)職業規劃與就業創業指導。為學生提供科學的職業生涯規劃和就業指導以及相關服務,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
(九)理論和實踐研究。努力學習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論和相關學科知識,參加相關學科領域學術交流活動,參與校內外思想政治教育課題或項目研究。
第三章 配備與選聘
第六條 學校按師生1:200的比例設置專職輔導員崗位,按照專兼結合、以專為主的原則,足額配備到位。
專職輔導員是指在院(系)專職從事大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員,包括院(系)黨總支副書記、團總支書記、學工辦主任等專職工作人員,具有教師和管理人員雙重身份。
學校從優秀專任教師、管理人員、研究生中選聘一定數量兼職輔導員(班主任)。兼職輔導員工作量按專職輔導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七條 任職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堅定的理想信念,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有較強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別力;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熱愛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事業,甘于奉獻,潛心育人,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從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關學科的寬口徑知識儲備,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關學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礎知識,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基本理論、知識和方法,掌握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相關理論和知識,掌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實務相關知識,掌握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四)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及教育引導能力、調查研究能力,具備開展思想理論教育和價值引領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較強的紀律觀念和規矩意識,遵紀守法,為人正直,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第八條 輔導員選聘工作要在學校黨委統一領導下進行,由學生工作部門、組織人事、紀檢等相關部門共同組織開展。根據輔導員基本條件要求和實際崗位需要,確定具體選拔條件,通過組織推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方式,按照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相關規定進行選拔。
因工作需要,需外聘輔導員的,按照學校有關人事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學校鼓勵教師(包括新入職的)以多種形式參與輔導員或班主任工作。40歲以下青年教師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必須有擔任1年以上輔導員或班主任工作經歷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發展、培訓與待遇
第十條 發展
1. 為推動輔導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學校對專職輔導員職務職級晉升按“雙線”要求進行。
2. 學校按專任教師職務崗位結構比例合理設置專職輔導員的相應教師職務崗位,推薦其按照自治區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參評。
3. 專職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注重考察工作業績和育人實效,單列計劃、單設標準、單獨評審。將優秀網絡文化成果納入專職輔導員的科研成果統計、職務評聘范圍。
4. 學校成立專職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具體負責我校專職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聘任委員會由學校黨委有關負責人、學生工作、組織人事、教學科研部門負責人、相關學科專家等人員組成。
5. 輔導員隊伍作為學校黨政干部隊伍的后備人才庫,在保證學生工作隊伍相對穩定、專業化水平不斷提高的基礎上,有計劃地向校內管理工作崗位選派或向地方組織部門推薦優秀輔導員。
第十一條 培訓
1.學校將輔導員培訓納入師資隊伍和干部隊伍培訓整體規劃,學校將在每年經費預算中劃撥專項經費,保證輔導員培養經費。每名專職輔導員每年參加不少于16個學時的校級培訓,每5年參加1次國家級或省級培訓。
2.學校積極選拔優秀輔導員參加國內國際交流學習和研修深造。創造條件支持輔導員到地方黨政機關、企業、基層等掛職鍛煉,支持輔導員結合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實踐和思想政治教育學科的發展開展研究。學校鼓勵輔導員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攻讀相關專業學位。承擔思想政治理論課等相關課程的教學工作,為輔導員提升專業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條件保障。(原則上每周不得超過4課時)
第十二條 待遇
1.本科生畢業聘任為正式專職輔導員后,在輔導員崗位上連續工作滿2年可享受副科待遇,連續工作滿4年可享受正科待遇。碩士研究生在輔導員崗位上連續工作滿2年可享受正科待遇(以上工作期限因產假、病假、事假請假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考核順延,以下各項均參照執行)。
2.享受正科待遇后的輔導員在崗位上連續工作滿3年,經考核合格后獎勵性績效工資每月增加10%,連續工作滿6年,獎勵性績效工資每月增加20% ;連續工作滿8年,獎勵性績效工資每月增加30% 。
3.輔導員享受正科待遇滿3年,可推薦為學校副處級干部選拔后備人選。
4.以上待遇經所在院系申報,學生工作部、組織人事部審核、考察,達到優秀等級,提交學校黨委會研究決定后統一下發聘用文件。
5.輔導員兼任團總支書記和負責學生社團工作時,按50學生核算工作量,超出部分參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6.學校要逐步改善輔導員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為輔導員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條件。輔導員享受專項獎勵200元/月,納入輔導員獎勵性績效工資發放。節假日及夜間值班補助費80元/天,由各院系核發。
7.學校將優秀輔導員表彰獎勵納入教師、教育工作者表彰獎勵體系中,并對獲得各級各類表彰的輔導員給予一定的獎金鼓勵。獲得校內各類表彰的,學校給予獎金不低于500元的獎勵;獲得區級表彰的,不低于1000元的獎勵;獲得國家級表彰的,學校給予獎金不低于2000元的獎勵。
8.輔導員參加自治區級、國家級職業能力大賽,取得獎項的,學校給予一定金額的獎金鼓勵,標準參考《寧夏職業技術學院技能競賽管理辦法(試行)》寧職院發【2017】29號執行。
9.輔導員獎勵性績效按所帶學生人數150人標準執行,超出部分按每生5元增加,不足部分按每生5元扣除,最高限額250名。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三條 管理
1.輔導員實行學校和院(系)雙重管理。
學生工作部門牽頭負責輔導員的培養、培訓和考核等工作,同時要與院(系)黨總支共同做好輔導員日常管理工作。院(系)黨總支負責對輔導員進行直接領導和管理。
2.聘任為正式專職輔導員后,在輔導員崗位上連續任期不少于6年,任職期間,各院系不得隨意調換其工作崗位。6年期滿后,如因工作需要調換崗位的,需個人提出申請,院系黨總支同意申報后,報學生工作部、組織人事部審核,同意后方可轉崗。
第十四條 考核
1.學校每學年對輔導員進行考核。實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自評與他評相結合,過程評估與業績評估相結合,分學生評價、系領導評價、輔導員互評和學生工作部門評價四方面。各院(系)組織學生評價和院(系)領導評價,學生工作部組織輔導員互相評價和學工部門評價。具體考核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制定。
2.輔導員年終考核結果與職務聘任、獎懲、晉級掛鉤,并報學校組織人事部備案。
第十五條 外聘輔導員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 輔導員解聘或轉崗后取消以上待遇。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起執行,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以前相關輔導員管理辦法廢止。
編輯:文秘科